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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每日研经丛书》申命记第二十一至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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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研经丛书》申命记第二十一至二十二章  发帖心情 Post By:2012/3/19 16:01:51 [只看该作者]

                  申命记第廿一章

 

谋杀的悬案(廿一1-9)

所有的社会对发现‘被个人或多人”所谋害的尸首无不极为重视。我们殷切期望我们的警察,尽他们一切力量去破案和捉拿杀人犯。换言之,我们认识到社会在这样的事情上所负的责任──即使死者无亲属和财物。古代的社会也强烈地意识到同样的社会责任,但却有两个不同点。首先,他们没有刑警,而且只有甚少的侦探技巧,因此,有许多谋杀案;无疑地是悬而未决的。其次,他们强烈地感到,一个悬而未决的命案和一个逍遥法外的谋杀者,不仅是社会的耻辱,也带来社会的腐化。在以色列人以外的地区,在此情况下,魔术般和迷信的仪式十分普遍,因为害怕恶运会降临到社会。以色列人在这种情况下也感到有义务要履行一个谨慎组织的宗教仪式。虽然未曾明白加以解释母牛犊之死被认为是用来涤净社会。没有这类奉耶和华之名而举行的仪式,我们可以肯定,一般老百姓将会转而寻求异教的习俗,以求躲避任何的恶运。

这里所描述的仪式,可能并入极古老和原始的要素,但至少可以评定其中部分象征的意义以及所进行的活动的价值。(一)藉着长老和利未人为代表的整个社会承认他们是有责任的。藉由严肃地发誓(7节),他们指明在所发生的谋杀案里,整个社会并没有被贿赂。(实际上,他们宣布谋杀者为非法,虽然,无法指认为谁。)(二)母牛犊打之死,意指应有一条生命用以抵偿死者,即是指出有人是理当处死的。(三)用水洗手(6节)是个众所皆知和严肃的公开仪式,表明某人的无辜:参彼拉多的举止(太十七24)。(四)最后一点,在人类无法秉公行义的无助情况下,社会只好将问题交付给 神。令人感到好奇的是,我们注意到他们的祷告并非祈求 神指明并且惩罚犯罪的人,而是祈求 神赦免他们的社会。重视整体社会的福祉诚然是明智之举。我们可能拒绝接受共产主义所抱持之整个社会远比于个人来得重要的观点,但我们必须小心不要走入另一个极端,即忽略了社会的需求。例如,极端贫穷的存在不仅是贫民个人的悲剧,它也是对社会容许发生这一类情况的一项控诉。

新约的教会认识到本身是群体的,不只表现出彼此相爱的关怀,同时,也履行了特定的纪律,以维持会众的道德福利:参见哥林多前书五章九至十三节的例子。教会绝不是由一群无目标的、言行不能影响其他人的个人所组成。

某些权利和义务(廿一10-23)

廿一至廿五章中的律法,所论及的题目颇杂,但十一章一个共通主题是尊重。在十九和二十章中论到谋杀及战争的论题后,这是个十分恰当的主题。十至十四节中强调战俘有他们的权利;女性俘掳在古代的世界所享有的权利甚少,但她至少必须得到尊重。十五至十七节讲的是在多妻家庭中的长子所享有之权利。个人的喜好不能左右长子应得的权利;因他的身分使他享有这等级的尊重。

这些情况在今天对我们似乎很陌生,而申命记所提的律法明显地是建立在一个已过的时代的风俗和传统上。廿二至廿三节的情况也是一样,这里谈到公开处死罪犯和公开展示其尸首(挂在树上,即绞架;参新英语圣经)。在执行死刑同一日即将尸首埋葬的理由,并非是尊重死者,而是尊重那块土地。这里的论据是:它是 神的土地,被处死的罪犯会让 神见了刺眼。变通一点,我们可以这样说,属于 神的社会群体并不能从这种公开展示的尸首中获益,不管它们的吓阻作用如何。绝大部分的现代社会似乎认为,从前的公开处死之刑罚所带来的伤害比它的好处更大。

十八至廿一节讨论的似乎是相当普遍的一个问题,即一个家庭中出了一个悖逆的儿子。但这里的惩罚,以现代的标准来看是极端恐怖的。我们必须认清,这里所说‘顽梗悖逆’的字眼是极端强烈的。这里预示之情况肯定不是平日所见之情况。我们可以确定,仁慈的父母永远不可能只因孩子有点异议和讲了气话,就以如此残酷之律法对付他。关于贪吃和好酒的控诉(这类指控可被长老采纳或拒绝,他们有权拒绝),指出这类行为可能导致悖逆之行径,而在申命记看来,这对整个社会的害处很大。在以色列,典型的家境是拥有小农场,家中所有人在农场里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贪吃好酒的人’代表的是一种寄生虫,指的是毫无贡献但却想要获取一切的人。在一个小农户之经济制度里,极少家庭能供养这样的儿子,也因此才有这么严厉之惩罚。它的用意无疑是作为一种警告,而非一种固定或经常应用之法规。它的基本原则出自孝敬父母那条诫命(五16)。新约中也支持这个原则,参见以弗所书六章一至三节。较广的原则是,在一个 神所命定的社会里,为了大家的利益,所有的人都必须分工合作,就如以基督的‘身体’来形容教会所明白表示的那样(林前十二12-27;弗四12-16)。──《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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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命记第廿二章
 
显着的特征(廿二1-12)
这一段包含了各种类之简短律法。从律法的观点来看,它们在本质上更像是劝告,因此它们是被应用于家庭的场合里,不论户内或在农场里。这些律法必然是很难强迫执行的。然而,神圣之律法和世俗之法典是不同的,那些信奉任何信仰的人理当遵守该信仰之规条,私下或公开场合皆然。因此,申命记毫不犹豫发布这一类的家规,然而,它没有明文规定惩罚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发布这些律法之理由并未交待,同时,今天我们也并非十分清楚所有这些律法。第八节作了自我的解释──明显是个安全的措施。有关保存母鸟的生命及自由之法规(6-7节),更应该说是出自有远见过于人道之考虑,是为了保存食物以使他人也受惠。九至十一节这项奇异的禁令,可能是由于对埃及人之某些仪式而起的一种敌视反应。这类律法明显和今日基督徒之言行没有关连。我们极有理由将五节之律法,看成并非所谓轻微性变态(指喜欢穿异性服装或举止如异性者,译者按),而是在唾弃当时某种异教之风俗;因此,这条律法不过是今日时尚之指引,最多像十二节中所说有关衣裳繸子之律法那样。不论这些繸子之起源为何,它的目的是要成为一个眼可见之提醒,使每位以色列人都能遵守 神的律法(参民十五37-41)。在实效上,它们使得以色列人在他们的穿着上有所区别。
基督徒在言行上可合理地从这一段中吸取两点教训。第一,基督徒应当像以色列人那样与社会有别,当然所用的方法不同。事实上,犹太人独特之服饰是早期教会所摒弃的许多事物中之一,教会加诸外邦基督徒身上之犹太人风俗不过一、二个罢了(参徒十五19-21)。而一个基督徒拥有之显着之特征,应当是内在过于外在的。然而,倘若这种内在之特征不能叫别人看见,则其中一定出了问题。
第二个教训包含在第一段里,即一至四节。申命记坚决主张应有一个比消极避免伤害他人更高之律法:‘你……不可佯为不见’。在务农的社会里,人们常会发现有某种程度之好邻舍的要求,像这里所要求的那样。但是在都市社会中,却存在着‘从那边绕过去了’的根深蒂固之积习。耶稣所教导之基督徒伦理(路十29-37)支持了本段经文之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应用在个人的兄弟或邻舍身上,且要应用到所有人之身上。要履行这些原则不只需要有正确的心态及乐于采取积极之步骤帮助人,最要紧的是要有灵敏之心思以察觉其他人之困难和问题。再没有比那些不愿睁开眼去看之人更为眼瞎的。
性道德(廿二13-20)
接下一个题目谈的是性关系。我们再次发现这里定下对违法者非常严厉之惩罚。首先和最长的一段(13-21节),论的是一个男人指控妻子婚前不贞或与人滥交。这样的指控是极端严重的一件事──刑罚是死──因此这项立法要辛苦去设法建立搜存证据。已有的传统可以用来作为试验的证据,即女方之父母在她结婚时所持女性童贞之证物。这项证据通常认为包含了婚后首次性交时染了血迹之单;另一个可能是染了月经血液的衣服,这是表明妇人并未在她结婚以前怀孕的一项记号。这样的证明在今天看来似乎很难令人满意,任何人都想知道是否另有些公开证明之方式。无论如何,滥交明显是犯罪的行为,奸淫也是一样(22节)。廿二至廿七节有关奸淫的罪同时适用于结婚及订婚之女人身上。廿八至廿九节中强调有人强奸未许配的少女必须赔偿;他必须娶她作终生的妻子(29节),且要付给女方父亲当时所有新郎应付的聘金之全数。
三十节禁止一种古老的风俗;它不像是在攻击这般不道德之行为。
从这些律法中很清楚可以看见,以色列人拥有非常高超之性道德标准。婚外情是非法的,不同辈之间的婚姻也遭禁止(见利十八6-18中所列对禁止骨肉之亲通婚详表)。所有社会皆有一些这类的规定,虽然它们之间的差异很大。正当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允许许多自由和宽容,而每个国家仍以其身之方式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并拥护婚姻之制度。在古代的以色列,我们还可看见这项立法背后两个附加的动机。(一)婚姻关系被视为 神所赐予之制度── 神给人计划之关系。因此,必须全然严肃而郑重地看待它。暗中破坏婚姻之价值,等于暗中破坏了圣约之下社会的组织。(二)不道德之性行为在旧约作者看来,是迦南人品德的表征,它是和他们的宗教仪式紧密纠缠在一起的。因此,以色列人必须制订更高之标准。
这两种动机获得新约的支持。耶稣痛切地指出离婚是完全违背 神之计划的(可十2-12);而保罗亦痛陈不道德的性行为,正是哥林多这样一个异教城市典型之文化,参哥林多前书五和六章。在我们二十世纪,几乎很难指望对不合法之性行为订定严刑峻法:但是,在所有生活领域里,我们应当寻求建立明显的、比不信宗教的人更高的标准。我们拥有一个目标和一个榜样,这是他们所没有的。──《每日研经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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